中基协在2021年1月8日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规范的名称以及经营范围做出了新的规定,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 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 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 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 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该规定强调了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原则上专营。对于该规定,证监会在新规的起草说明中指出,实行“新老划断”。之前2万多家名称及经营范围中包含“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基金管理”等字样的私募管理人,仍然可以保持原样,不用再做变更;后续新设私募管理人时,则需按照上述新规定执行。
针对协会颁布的Zui新规定,近期上海市场监督局在工作通报中制定了关于私募基金企业登记的工作指南。目前已登记私募管理人的工商变更已经可以办理,但新设私募基金企业的实际进度还不明确。
私募投资基金企业登记流程
一、新设企业
申请新设私募投资基金企业,应持市政府或市金融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经信委、市科委、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办理登记。如果是非投资管理类企业变更为私募投资基金企业,应参照新设流程办理。
二、存量投资管理类企业
如果是已设投资管理类企业,申请变更为私募投资基金企业,流程如下:
1、市局登记企业且名称或经营范围含有“股权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字样的,依申请办理;
2、持市政府或市金融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经信委、市科委、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依申请办理;
3、其他已登记投资管理类企业,持有效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管理人登记公示信息或发改委备案信息,依申请办理登记。如未登记备案,应按新设流程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后办理登记。
1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局下发《关于做好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登记部门做好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登记工作。通知中指出,为便利企业登记经营范围,经商证监会市场二部,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理经营范围登记时,统一使用两类表述: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与此同时,登记注册局已同步更新总局《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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